2024年6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3部门发布《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2024年7月1日起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船税政策适用的技术要求。
一、优化完善技术要求
2012年起,我国开始实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税政策,政策的实施对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引导节能减排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可减免车船税政策通知》,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其中,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消费者缴纳车船税时可直接享受免税政策;其他新能源汽车车型和节能汽车分别需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和燃料消耗量要求,进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后方可享受减免税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及标准更新情况,政策实施后三次提升和完善相关技术要求。
此次政策调整总体注重强化税收政策对先进技术的引领作用:
节能汽车方面,主要考虑行业技术水平发展、测试工况切换等因素,调整了部分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
新能源汽车方面,2023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3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更新了2024年后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政策适用的技术要求,为保证政策支持方向统一,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技术要求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政策设计统筹兼顾,强化精准施策
《公告》研究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行业当前技术发展水平,并将保证市场平稳发展作为前置条件,全面评估调整方案对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市场及企业经营影响。技术指标调整方案根据不同车型、不同技术路线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设定差异化调整方案,提升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1、节能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沿用此前燃料消耗量要求。乘用车方面,考虑到2026年将切换新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2024-2025年指标要求暂不做调整。轻型商用车方面,考虑到此前车型达标率较低,此次同样不做加严调整。
图1 节能乘用车车船税优惠政策限值标准与现行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
图2 节能轻型商用车N1类车辆车船税优惠政策限值标准
图3 节能轻型商用车M2类车辆车船税优惠政策限值标准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3500kg)
2、节能重型商用车指标要求适当调整。除客车外,其他重型商用车车型2024年与2023年燃料消耗量要求基本相同,客车2024年燃料消耗量要求较2023年加严约9%。2025年考虑到工况切换对不同车型的影响,从数值上看不同车型指标要求变动不一,各车型指标要求总体在四阶段燃料消耗量限值基础上加严5%。总体来看,重型商用车达标率控制在10%左右。
图4 节能重型货车车船税优惠政策限值标准
图5 节能重型客车车船税优惠政策限值标准
3、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延续原政策要求。根据现行政策,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燃料电池汽车指标要求调整为与减免车辆购置税指标要求一致。
(1)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能耗要求进一步加严。电量消耗模式电能消耗量要求调整为“小于同整备质量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125%”;电量保持模式燃料消耗量相较限值比例要求调整为“小于60%”;同时考虑到不同整备质量车型达标难度差异,对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放松要求,电量消耗模式电能消耗量要求放松至130%,电量保持模式燃料消耗量要求放松至65%。
图6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燃料消耗量指标分布
图7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消耗模式电能消耗量指标分布
(2)新能源客车重点提升纯电动车型技术要求。纯电动客车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提高至“不低于135Wh/kg”,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指标调整为“不高于0.18Wh/km·kg”;针对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明确对非汽柴油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不设定节油率要求。
图8 纯电动客车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指标分布
图9 纯电动客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指标分布
(3)新能源货车提升和完善相关指标要求。纯电动货车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提高至“不低于125Wh/kg”,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和作业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限值分别调整至0.29Wh/km·kg和8kWh。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新增燃料消耗量要求,但考虑行业技术水平现状,要求“不低于限值”即可;明确对非汽柴油的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不设定燃料消耗量要求。
图10 纯电动货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指标分布
图11 作业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指标分布
(4)燃料电池商用车技术要求依据示范政策更新和完善。其中,续驶里程的指标名称调整为“纯氢续驶里程”,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调整为“≥50kW”,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之比调整为“≥50%”。此外,新增燃料电池启动温度(≤-30℃)、燃料电池电堆额定功率密度(≥2.5kW/L)、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密度(≥300W/kg)三项指标要求。
三、实施阶段管理方案,确保平稳过渡
《公告》明确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政策将继续通过《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并将发布新《目录》(自第六十五批开始)。
新《目录》公告后,原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此次发布《公告》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的车型需在2024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申请列入新《目录》,否则不能再享受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购买)车型,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中汽政研分析认为,总体来看,《公告》的发布和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船税支持政策,引导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持续提升技术水平和扩大消费,对产业长远健康发展有利。
一是加严部分节能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制要求,优化和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利于加快推进技术提升。
二是立足细分车型和领域,设定差异化政策,更为贴近各类产品技术特征和发展现状,有利于引导薄弱领域的节能降碳与电动化发展。
三是注重同相关支持政策协同,保持政策一致性,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同时避免增加企业负担,保持市场总体稳定发展。